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士榮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百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36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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