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9年度,1542號
KSEV,99,雄補,1542,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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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4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招讚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587 元,應繳裁
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1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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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