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2469號
KSEV,99,雄簡,2469,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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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謝惠慈
      高啟哲
被   告 郭人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46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3 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
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 月28日向伊請領國際信用卡,並 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後因被告遺失信用 卡,伊換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予被告,依約 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在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 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被告若未依約還款時,除喪失期 限利益及停止卡片使用外,應按年息10.66 %計付利息,並 得按上開利率10%加收違約金。詎被告至99年9 月20日止, 累計積欠伊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00,442 元、利息3,33 0 元及違約金276 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用卡須知、國際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戶口-查詢 、持卡人交易查詢、約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佳玲
法 官 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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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