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莊秀娟
被 告 吳孟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於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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