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黃志豪
被 告 侯月鳳
杜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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