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蔡則悅
被 告 蔡則
上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99年8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內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時間「99年2 月19日」應更正為「97年2 月1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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