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99年度,12號
KSEV,99,雄勞簡,12,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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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吳天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宗順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11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825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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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畜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