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榕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朱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通電機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
新臺幣(下同)109,6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一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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