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99年度,90號
KSEV,99,司雄補,90,20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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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榕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朱文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通電機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
  新臺幣(下同)109,6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一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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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榕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