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46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蘇林素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1月23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90033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林素英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蘇林素英為洪仁企業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經營委託寄售及舊貨買賣,於民國99年11月11日 上午8 時許,多次收購來歷不明之鋼筋,未迅即報告警察機 關,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云云。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係以當舖、各種加工 、寄存、買賣、修配業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倘非負責人尚 不得以該規定相繩。
三、經查,被移送人蘇林素英並非洪仁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 ○鎮區○○路22號)之負責人,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以前開規定處罰。四、綜上所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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