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簡字,99年度,194號
MKEM,99,馬簡,194,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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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速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 ○○○○ ○○○、甲○○○○ ○○○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布袋商港安檢所保證書上偽造之「張迎楓」、「龔麗帆」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長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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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