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377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向國稅局調閱譚力行(身分証字號:Z000000000號)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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