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9年度,696號
FYEV,99,豐小,696,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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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美卿
      歐婉如
被   告 呂姍穎即呂藝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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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