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秩字,99年度,25號
HUEM,99,虎秩,25,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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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99年度虎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王炳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中華民國99
年11月17日雲虎警偵字第09910010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王炳文為從事廢物等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炳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9年10月26日13時許、10月29日13時許。 ㈡地點:雲林縣虎尾鎮○○段地號189 之1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為經營廢物等買賣之源順舊貨商負責人,分 別於上開時地,向關係人楊俊源收購其等竊取來之馬 達2 臺及鐵條3 條,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之買賣業發現來歷不 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炳文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楊俊源林江河於警詢之陳述。
㈢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1 紙。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76條第1 項第1 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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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