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9年度,448號
HLEV,99,花小,448,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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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莊琇如即宇翔工程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9年度花小字第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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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