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828號
KSDV,99,除,828,201011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黃維霆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司催字第14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司催字第14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瑞標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黃維霆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5,000元 │99年2月5日 │AD0000000 │ │
│ │ │行高雄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