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洪淦棠
訴訟代理人 洪寶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1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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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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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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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D31751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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