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98號
KSDV,99,重訴,298,201011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1,856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餘131,356 元裁判費未予繳 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99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子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玴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