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72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2,372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