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1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83,8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