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129號
KSDV,99,訴,1129,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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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1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83,84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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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