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淑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5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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