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85號
KSDV,99,補,1585,201011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華達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原告與被告吳依庭即合真會計事務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1/1頁


參考資料
華達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