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華達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原告與被告吳依庭即合真會計事務所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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