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張謝義妹
張貴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曜南
被 告 旗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塗銷高雄縣美濃鎮○○
段第905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87年5 月7 日所設
定之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斷,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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