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59號
KSDV,99,補,1559,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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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   告 張謝義妹
      張貴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曜南
被   告 旗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塗銷高雄縣美濃鎮○○
段第905 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民國87年5 月7 日所設
定之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斷,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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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