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48號
KSDV,99,補,1548,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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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許展榕即威隆工程行
被   告 古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實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古實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967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7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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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古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