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許展榕即威隆工程行
被 告 古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實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古實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967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9,2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7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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