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513號
KSDV,99,補,1513,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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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告 大鄴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敦正即佳印企業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1,19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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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鄴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