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Jonathan .
Deborah L.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郭亮伶
3
鄭聰銘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曾佩玲
3
法定代理人 曾煒雯
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Jonathan King Reid(男,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即西元一九六九年四月十一日生,愛爾蘭護照號碼:LT0000000號)、Deborah Li Jen Lum(女,民國五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即西元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四日生,美國護照號碼: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共同收養曾佩玲(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即西元二○○九年四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