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5880號
KSDV,99,司票,5880,2010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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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880號
聲 請 人 張昌蘭
相 對 人 陳姿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號碼0000000 之發票日為民國98年9 月16日,與台端聲
  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為民國98年11月16日有異,請具狀更正
  。
二、債務人陳姿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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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