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朱雯麗即朱金定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陳志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裁定正本附卷 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 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三、又本院於99年10月18日以雄院高99司執消債清梅字第96號函 請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具狀稱,債務人應陳報配偶之財產及收入清單,行使夫妻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所得財產納入清算財團。惟查,債 務人未婚,並無債權人所稱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得行使
,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綜上所述,本 件債務人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 項所稱清算 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本院自應依法 裁定終止之,以避免無益清算程序之進行,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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