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100號
KSDV,99,司執消債清,100,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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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建興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望修
代 理 人 許永裕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淞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新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1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次查,債務人名下所有之汽車為1988、1989、1995年份 ,使用迄今已逾15年以上,早逾行政院所定汽車使用之折舊 年限,應已無價值,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 資料明細各一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 償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 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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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