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707號
KSDV,99,司促,57707,201011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7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侯陳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陳秀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24日止累計259,058元正未給付
  ,其中138,292元為消費款;120,76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侯陳秀妹於93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99年11月24日止累計228,926元正未給付,(其中
  123,891元為本金,105,0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5770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侯陳秀妹 │99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829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侯陳秀妹 │99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389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