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7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侯陳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陳秀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24日止累計259,058元正未給付
,其中138,292元為消費款;120,76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侯陳秀妹於93年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99年11月24日止累計228,926元正未給付,(其中
123,891元為本金,105,0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577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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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侯陳秀妹 │99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8292│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侯陳秀妹 │99年11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23891│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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