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517號
KSDV,99,司促,57517,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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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5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姚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
  動用手續費及跨行手續費共計新台幣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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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