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51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姚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
動用手續費及跨行手續費共計新台幣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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