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490號
KSDV,99,司促,57490,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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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49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芸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伍萬零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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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