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411號
KSDV,99,司促,57411,201011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4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汪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