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305號
KSDV,99,司促,57305,2010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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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3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范景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
  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
  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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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