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3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范景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
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
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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