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17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盈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進榮
人
債 務 人 李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0月21日邀同債務
人黃進榮、李金珠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於新
臺幣參佰萬元整範圍內與債權人為授信往來,保證人等並簽
立保證書,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債務人盈慶
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23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
證,向債權人借款二筆:
1.貳佰貳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10月23日起至10
3年3月23日止,分期按月償還本息,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
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3.2(現合計為百分之4
.25 ),嗣後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
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
2.柒拾伍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10月23日起至103年3
月23日止,分期按月償還本息,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債權
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3.2 (現合計為百分之4.25
),嗣後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
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
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
契約書第7、8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
立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可稽。上開借
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二)詎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僅繳納本金至民國99年9月23
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項
第1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
臺幣貳佰陸拾陸萬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之利息及違約
金,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
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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