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6715號
KSDV,99,司促,56715,201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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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671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孫旭廷
債 務 人 褚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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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