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6077號
KSDV,99,司促,56077,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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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60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泰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日圓壹仟參佰伍拾萬參仟柒佰
  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美元參萬柒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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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