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5822號
債 權 人 吳米珍
債 務 人 日優盛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日優盛寵物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日優盛寵物精品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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