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六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曹運蘭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五一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八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間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底止,與張重凱、王宗魯(已判刑確定)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先後在新竹市○○路○段二一三巷十三號二樓及新竹縣竹北市○○○路一四0號經營地下錢莊放高利貸,對外以強風汽車商行、太平洋吉普車隊作為掩護,實則由上訴人在報紙上刊登「票貼」廣告,經營地下錢莊,乘被害人林彩雲、賴廷文、徐龍豪、崔志忠、李文表、洪瑞昇、洪琦濱、吳若梅、張仁忠等急迫需款孔殷之際,貸款與上開各被害人,而收取每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日息七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之重利(詳如原判決附表一所載),並以此為業,賴以維生。上訴人並於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收受被害人賴廷文等交付之空白票據後,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在上開營業處所或其位於新竹縣芎林鄉上山村坎下七之三號倉庫等地,將賴廷文、徐龍豪、崔志忠、李文表、洪瑞昇、洪琦濱、吳若梅、張仁忠等向上訴人或張重凱借款而交付以供擔保之空白支票、空白本票、印章等物,予以侵占入己,於侵占後,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供行使之用,將賴廷文、徐龍豪、崔志忠、洪瑞昇、洪琦濱、吳若梅、張仁忠、李文表等人置於上訴人處之空白支票(其中張仁忠交付之空白之支票係其母張范秀珍持有之興隆畜牧器具有限公司之支票)未經授權,擅自填寫金額、日期,予以偽造,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向不詳姓名人詐借同額現款,嗣票據退票後,即向賴廷文等詐稱如欲取回退票之票據及其餘空白票據,須清償票面金額或借款金額,賴廷文等信以為真,將約定之金錢交付上訴人,詎上訴人既不返還該等票據,復避不見面,賴廷文等始知受騙。又上訴人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單獨或夥同張重凱,先後向各被害人詐取財物,其詳如下:(一)、林彩雲因急迫需款向上訴人借款嗣無力償付利息時,上訴人與張重凱向林彩雲要求將林彩雲所購已繳九十七萬元之預售屋移轉登記與上訴人之債權人夏雲貴,以抵償林彩雲欠上訴人之債務,林彩雲因無力償付高額本息,乃於八十三年七月間簽立切結書同意將該預售屋轉讓與夏雲貴,上訴人與張重凱於八十三年七月間預售屋權利移轉前後,在林彩雲住處,向林彩雲誆稱如要贖回房屋,必須再拿出八十萬元,林女不疑有詐,先後於八十四年二月十六日交付上訴人與張重凱三萬元、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前後再交付二十萬元,並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由林彩雲之女楊麗君提領三十萬元給張重凱,復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電匯二十五萬元給上訴人,共計七十八萬元;上訴人與張重凱收受林彩雲所交付之七十八萬元後,並未依約將預售屋自夏雲貴處索回,林彩雲幾經催討,均無所獲,始知受騙。(二)、上訴人於八十三年八月間,在新竹市○○路一七六號十樓之一,以經營農場及吉普車行缺乏資金為由,向蕭義文詐借九百六十六萬元,
並以面額一百萬元之本票五紙、面額二百萬元之本票一紙及以徐劉錦梅為發票人之支票四十萬元一張、四十六萬元一張、三十萬元之支票二張、一百二十萬元之支票一張(均經上訴人背書)作為擔保,詎上開票據經遵期提示,均未獲付款,上訴人復避不見面,蕭義文始知受騙。(三)、上訴人另於八十四年二、三月至八十四年七月底,在新竹縣竹北市及芎林鄉、桃園縣等地,明知其財力已陷於拮据,仍陸續向陳進華以開設汽車材料行為由,向陳進華詐借三百七十萬元,並以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六張、本票一張以為擔保,使陳進華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嗣陳進華屆期提示,該支票或遭存款不足退票或遭發票人以空白支票遺失為由止付而不獲付款,上訴人於退票後復一再搪塞拖延,避不見面,陳進華始知受騙。(四)、上訴人明知其財務狀況不佳,已無力清償借款之本息,竟仍於八十五年二月間起,先以可代為索討借款為由,與蔡麗雲接觸,其後陸續在蔡麗雲位於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十五巷五號住處,向蔡麗雲詐借六十二萬元,並以面額各三十四萬元、二十五萬元及三萬元之本票各一紙以為擔保,另交付蔣鼎文之面額十萬元客票一張、郭錦祥之面額二十萬元客票一張、楊阿萬之面額二十萬元支票二張、陳根林支票三張供擔保,經蔡麗雲遵期提示,均未兌現,悉遭退票,上訴人亦未依約以現金換回退票,且向蔡麗雲誆稱:如願註銷陳根林之三張退票,將於一個月內清償借款,蔡麗雲信以為真,乃交還陳根林之三張退票,詎一個月期限到期,上訴人並未依約清償,蔡麗雲方知受騙。(五)、上訴人於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一巷三十二弄十號九樓邱芸慧住處,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三十七號楊影梅住處,分別向邱芸慧、楊影梅以其經營之車行需款孔急為由,向邱芸慧詐借十萬元,向楊影梅詐借五十萬元,除交付與借款金額相同之本票外,並交付同額之客票與邱芸慧、楊影梅,經遵期提示,上開支票均遭退票,上訴人復一再拖延清償,且避不見面,邱芸慧、楊影梅始知受騙。(六)、上訴人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新竹縣竹東鎮○○路二五一巷四十七號向趙光明佯稱亟需資金投資汽車買賣,向趙光明詐借三十萬元,復於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同年六月十二日在上開住處以投資事業需款週轉為由再向趙光明詐借八十三萬元,除交付同額之本票共四張外,另交付面額共一百十三萬元之支票共四張,嗣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經趙光明催討,上訴人藉詞拖延,無清償誠意,趙光明方知受騙。(七)、上訴人於台北市○○路○段一二五號三樓虛設中德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宣稱負責人,以急需現金週轉為由,於八十六年七月間,持該公司之客票四張及開立商業本票三張,向鄭永真詐借現金一百六十七萬元,經鄭永真提領,均遭退票,上訴人卻避不見面,鄭永真始知受騙。嗣警員受密報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分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二九五號及新竹縣芎林鄉上山村坎下七之三號查獲,並扣得上訴人與張重凱所有用以經營地下錢莊所用之如原判決附註欄所示之物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罪刑及共同常業重利(累犯)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僅於事實欄記載犯罪事實,未於理由欄記載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即有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常業重利之犯行,惟於理由內僅論述上訴人經營地下錢莊,乘他人急迫貸與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理由,並未說明如何成立常業
犯之理由,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九部分,借款金額及利息,均記載「不詳」,此部分是否有重利,非無疑問,原判決未說明其認定之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㈡、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係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其主文亦記載「上訴人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並無認定「乘他人輕率、無經驗,而貸以金錢」,於理由欄亦說明上訴人並無乘人輕率、無經驗,而貸以金錢之情事。理由欄卻又記載上訴人經營地下錢莊,趁被害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貸以金錢(見原判決第八頁第一行),即有理由矛盾之違法。㈢、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經營地下錢莊,乘被害人林彩雲等急迫需款孔殷之際,貸款與各被害人,而收取每一萬元日息七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之重利,詳如原判決附表一所載等語。但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四崔志忠部分,記載借十五萬元,每十日利息一萬元等語,以此換算,則每萬元日息為六十六.六元,與事實欄所載每一萬元日息七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符;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五李文表部分,記載借三萬元,每月利息一萬八千元等語,以此換算,則每萬元日息為二百元,與事實欄所載每一萬元日息七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亦有不符;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八吳若梅部分,記載借十萬元,每日利息五千元等語,以此換算,則每萬元日息為五百元,亦與事實欄所載每一萬元日息七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符,均有判決前後所載矛盾之違法。㈣、上訴人於原審否認有偽造有價證券、侵占等犯行,辯稱借款人交予上訴人之空白票據、印章,係供擔保之用,各借款人均同意上訴人簽發,否則將空白票據、印章交予上訴人,即無實益,上訴人於借款人之概括授權下簽發使用,自無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等語。徐龍豪於警訊時稱「甲○○騙我說要幫我操盤,銀行出入正常,對我有利,我愈想愈不對勁,我就還錢,但甲○○卻未歸還我的支票」(見偵字第六八二0號卷第二十七頁);於檢察官偵訊時稱「向甲○○借錢是以支票及印章作抵押,並無授權甲○○簽發支票,但甲○○說他會讓我的支票正常流通」(見同上偵查卷第一八四頁正反面)。原判決既認定賴廷文、徐龍豪、崔志忠、李文表、洪瑞昇、洪琦濱、吳若梅、張仁忠等向上訴人或張重凱借款而交付空白支票、本票、印章等物,以供擔保等情,則賴廷文等借款人將渠等空白票據、印章交予上訴人供擔保,是否於某條件下上訴人得予簽發渠等票據,非無審究之餘地,原判決就徐龍豪之上述供詞未予審酌說明,遽予認定上訴人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與偽造有價證券罪有裁判上一罪之侵占、詐欺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亦一併發回。另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院刑禮字第一0五五七號函移送併辦之侵占案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之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三四號重利案,應注意審酌得否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