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554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原名:黃為.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丁○○原名:蔡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原名:黃為民)於就讀高苑工商時,
邀同丙○○、丁○○(原名:蔡麗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
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
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
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6年10月06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9年07月06日即未付本
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
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60,2
93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5548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11799 │名:黃為民│6月06日起 │ │ │
│ │元 │),丙○○│ │ │ │
│ │ │,丁○○(│ │ │ │
│ │ │原名:蔡麗│ │ │ │
│ │ │宜) │ │ │ │
├──┼───┼─────┼──────┼──────┼───────┤
│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4247 │名:黃為民│6月06日起 │ │ │
│ │元 │),丙○○│ │ │ │
│ │ │,丁○○(│ │ │ │
│ │ │原名:蔡麗│ │ │ │
│ │ │宜) │ │ │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55% │
│ │24247 │名:黃為民│6月06日起 │ │ │
│ │元 │),丙○○│ │ │ │
│ │ │,丁○○(│ │ │ │
│ │ │原名:蔡麗│ │ │ │
│ │ │宜)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99 │名:黃為民│7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丙○○│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麗│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宜)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247 │名:黃為民│7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丙○○│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麗│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宜)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乙○○(原│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247 │名:黃為民│7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丙○○│ │ │百分之十,逾期│
│ │ │,丁○○(│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原名:蔡麗│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宜)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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