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5503號
KSDV,99,司促,55503,2010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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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550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盈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零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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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