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1年度,2421號
TPSM,91,台上,2421,20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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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一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第二審
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分兩部分說明之。
甲○○(發回)部分:
本件原判決認定乙○○(另行駁回上訴,見理由第二段)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五日,在台北市○○○路○段一六○巷五十七號,自任會首,招募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之民間互助會,連同會首共三十九人,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八十六年四月五日止,每月五日在上址開標,並於每年四月二十日、八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各加標一次,標會方式由競標者在空白紙上填寫其姓名及競標利息之金額而作成標單為之。詎乙○○與其同居人即上訴人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乙○○連續於八十四年二月五日及同年五月五日,分別偽造古素霞簡春英之標單,各填寫一萬元標金,行使該偽造之標單,持以投標而分別標得會款,足以生損害於古素霞簡春英,且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該二次得標金分別計六十六萬元及五十八萬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依憑證人林宗福林陳清花夫妻及陳淑櫻等人證述,互助會開標時,上訴人甲○○有時亦會在場。核與共同被告乙○○供述,開標時,甲○○若在家,均在場旁觀等情相符,甲○○亦自承如此,乃資以認定甲○○對於乙○○冒用活會會員名義偽造標單詐標會款,應屬知情而與乙○○共同犯罪。但互助會開標時,苟甲○○在場,其究竟因在家裡而僅單純旁觀而已,抑或有何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林宗福林陳清花及陳淑櫻三人之證詞,僅謂甲○○有時在場,並未證明甲○○有參與該兩次行使、偽造標單以詐標會款之事實。何況乙○○於八十四年二月五日、同年五月五日犯詐標會款之兩次開標時,甲○○究竟有無在場,並代收該兩次會會款?原審並未調查明白、詳細認定,其逕憑甲○○於互助會開標時偶有在場並代收會款等情,認定甲○○乙○○共同犯罪,跡近推測,尚與證據法則相違。㈡、乙○○於審理中供述,伊冒標會款一事,並未告知甲○○等詞(見第一審卷第三十九頁、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六六號卷第二十二頁),此有利於甲○○之供詞何以不能採信,原判決並未論述清楚,自屬理由不備之疏誤。㈢、法院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依法應於辯論程序終結前踐行調查程序,俾予被告充分辯解之機會。惟核閱原審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所載,原審於該期日並未提示證人林宗福岳素華筆錄供甲○○辯解。但原判決却採用其二人供詞為論罪之證據,顯有違誤。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乙○○(駁回)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於右述時、地詐標會款兩次等情。係以該事實業經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陳清花、陳淑櫻、被害人古素霞簡春英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互助會單影本一紙附卷為憑。因認乙○○犯行明確,乃撤銷第一審關於乙○○部分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法情事存在。本件乙○○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未檢驗告訴人之控詞是否虛偽,欲入人於罪,即全盤採納;且對蘇女努力與會員和解之有利事實,隻句未提,有欠公允。㈡、乙○○已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與被害人古素霞簡春英和解,態度良好。但原審科刑時未予斟酌,亦有違誤等語。但查,原判決理由(第三段)已論述審酌上訴人等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足見已有審酌蘇女犯後態度良好等事項,是上訴意旨所云,顯係單憑己見,任意爭論,或對證詞之證明力泛詞爭執,並非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有何違法情事。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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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