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5006號
債 權 人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仕朋
債 務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釋明何以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請求利息(依催告
函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算七日後,始負遲延責
任。)
二、補具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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