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99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陳正民
債 務 人 盈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進榮
人
債 務 人 楊春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多少(聲請狀所載總金額與分開之金額加總
不符)。
二、補具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債務人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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