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999號
KSDV,99,司促,54999,20101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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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99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陳正民
債 務 人 盈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進榮

債 務 人 楊春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多少(聲請狀所載總金額與分開之金額加總
  不符)。
二、補具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債務人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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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