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564號
KSDV,99,司促,54564,201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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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564號
債 權 人 王丁成
債 務 人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應
  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債務人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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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