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328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