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310號
KSDV,99,司促,54310,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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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310號
債 權 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乙○○原名: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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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