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3854號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己○○
債 權 人 張義棟律師
債 權 人 丁○○
債 務 人 庚○○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