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735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岱揚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祥仁
人
債 務 人 朱稼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岱揚工程有限公司、溫祥仁、朱稼榛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岱揚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一、提出債務人溫祥仁、朱稼榛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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