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3735號
KSDV,99,司促,53735,2010111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735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岱揚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祥仁

債 務 人 朱稼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岱揚工程有限公司溫祥仁朱稼榛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岱揚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一、提出債務人溫祥仁朱稼榛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