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73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凱
債 務 人 盈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進榮
人
債 務 人 李金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黃進榮、李金珠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黃進榮、李金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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