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3733號
KSDV,99,司促,53733,201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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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73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凱
債 務 人 盈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進榮

債 務 人 李金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黃進榮李金珠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盈慶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黃進榮李金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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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