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2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賴聰德
債 務 人 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明憲
人
債 務 人 蔡明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憲、蔡明君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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